有罪無罪
罪的定義?
古時候審判由上位者獨大到講求證據
如今社會
講求證據已即符合條文解釋
罪與無罪
已經不一定是由單一的定案方式
因此發生了很多的質疑
恐龍真的是恐龍嗎?
或許只是乖學生
假使乖學生成了恐龍
是否原先的體系與條文就有很大的矛盾
才使得這些乖學生委屈了
未來更有民眾擴大的參與判決
但誰參與呢?
那麼多的案件
如何能真正的走向更正義的方式處置呢?
說真的
台灣不大
如果真的重視
那如果能讓全員參與再整合不同的論點
或許能慢慢地讓司法合理性更完整吧
我不太認同特殊狀態就免於處置
或許心靈或許社會或許其他
總會有處置的吧
司法只是其中一環
但其中一環
如何判無罪有罪
有點詭異的定義
定義點依循何條文
條文的可依賴性是否值得依循?
個人更喜歡細分行為論述
就算精神有問題
那一人是同一人
就事論事
行為上的確傷害他人了
精神非自主狀態
頂多多加個形容持
非自主性傷害
那就分開處理...
其實我覺得有時候死亡更讓人解脫
找到其最痛苦
對社會最有幫助與貢獻的方式給予處置
不是更帶來正面的循環嗎?
受傷的人已傷
有時候有些宗教喜歡牽扯到過去
雖然或許有一定的循環與安排
但
這樣不會進入惡性循環嗎?
我不太喜歡牽扯過多
凡事簡單些
不更好
當下解決更簡易灑脫呢
世界的惡念太多
在大家往精神領域成長時
光是司法就問題一堆
一般人們
又如何能捍衛自己的靈魂呢?
靈魂的貧富差距也越來越大了
20200908 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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